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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汇总丨关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基本知识(2026版) | ||||||||||||||||||||||||||||||||||||||||||||||||||||||||||||||||||||||||||||||||||||||||||||||||||||||||||||||||||||||||||||||||||||||||||||||||||||||||||||||||||||||||||||||||||||||||||||||||||||||
| 来源:本站 点击数:53次 发布时间:2026/2/23 12:35:16 |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苏环发〔2023〕7号)》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一、什么样的企业或单位需要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以下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四)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五)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苏环发〔2023〕7号)》:涉及生产、加工、使用、存储或释放环境风险物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有要求的,以及发生过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工业园区应组织编制单位环境应急预案。
《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版)》:工业园区管理机构、企业事业单位涉及以下情形的,应组织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一)涉及生产、加工、使用、存储或释放、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以及存在环境风险的新污染物和涉重金属物质的;涉及尾矿库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场)、电厂灰渣库(场)的;(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有要求的;(三)涉及上述(一)、(二)的企业事业单位,当其环境风险物质的Q<1时,结合该企业事业单位的Q、M、E值的实际情况,对该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实行豁免管理,具体判定方法详见附件1;(四)发生过突发环境事件的。鼓励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众性集会活动主办单位编制临时环境应急预案。
《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符合以下情形的单位应组织编制单位环境应急预案:(一)涉及生产、加工、经营、使用、储存、运输或释放《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载明的环境风险物质的以及其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二)其他应当编制的情形。
《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符合以下情形的园区、企业事业单位应组织编制本单位环境应急预案:(一)涉及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化学品或释放环境风险物质的,发生过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运营企业、涉及危险废物的企业等。(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有要求的。鼓励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众性集会活动主办单位编制临时环境应急预案。
除此之外,各设区市主管部门每年都会发布年度环境应急预案应备案企业名录,企业应实时关注,另外,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明确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也应编制预案。 二、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应该在什么时间做?
根据《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制定的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修订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要求,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受理部门备案。
《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苏环发〔2023〕7号)》: 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应注重和“三同时”验收、排污许可证的衔接,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应当完成环境应急预案备案。
因此,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应该在环境影响评价之后(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之前。如企业存在试生产阶段,企业试生产内容包含调试行为,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在试生产前完成。 三、项目实施主体(企业)变更,突发环境应急预案需要重新编制并进行备案吗?
根据《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第八条: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对环境应急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修订:(一)面临的环境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的;(二)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三)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及报告机制、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环境应急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六)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
《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苏环发〔2023〕7号)》第二十三条也类似。 《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二十三条【评估修订】也类似。
因此,项目主体(企业)变更后,企业的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已发生重大变化,因此应当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重新备案。 四、企业每三年修订一次环境应急预案是否每次都需要组织评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第六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环境应急预案有重大修订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受理部门变更备案。变更备案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要求办理。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需要告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告知原受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环办应急〔2018〕8号)明确,评审对象为环境应急预案及其相关文件,包括环境应急预案及其编制说明、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表)等文本。
从以上法律法规等文件可以看出,“重大修订”情形已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进行明确,且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对象为环境应急预案及其相关文件,包括环境应急预案及其编制说明、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表)等文本。如预案有重大修订,须编制四本报告并开专家评审会后备案;如无重大修订,近仅个别内容进行调整,可不开专家评审会,编制后直接备案。
但是,如属地主管部门要求组织评审的,需要按照属地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提醒:要注意一些地方的个性化要求,比如最近几年江苏、河北、云南、湖南发布了的新的应急预案备案管理要求。) 五、关于“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事故应急池问题
仍是“老大难问题”,近一年来也没有更为明确和详细的规定。目前,涉及到事故应急池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19)《石化企业水体环境风险防控技术要求》(Q/SH 0729-2018)等。实践中,有的企业在事故发生后,利用围堰、防火堤、排水设施等暂存事故废水,可有效控制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而对于一般企业,没有具体的指导文件。另外,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对事故应急池有要求时,应按相关要求建设事故应急池。
如何计算,推荐您看一篇之前罗老师的文章,事故应急池容积怎么算?
值得一提的是,《江苏省重点行业工业企业雨水排放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明确了初期雨水池兼做应急池的要求,雨水收集池同时兼顾事故应急池的作用时,池内容积应同时具备事故状况下的收集功能,满足事故应急预案中的相关要求。事故应急池内应增加液位计,实时监控池内液位,初期雨水收集进入应急池后能迅速通过提升泵转至污水处理系统,确保应急池保持常空状态;同时应设置手动阀作为备用,确保在突发暴雨同时发生事故等极端情况下,即使断电也能采取手动方式实现应急池阀门和雨排阀的有效切换。
而具体应急池的形式:如没有行业技术规范要求,应急储水袋+应急发电机+抽水泵的组合形式也被一些地方管理部门认可。
另:小编汇总了事故应急水池容积相关行业要求(下文中标准有更新的需要自行对照更新):
六、什么是“一图两单两卡”(江苏、云南、安徽要求) 1、江苏 之前的《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环办[2015]224号)里“五图一表”要求已不再执行,《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苏环发〔2023〕7号)》发布后,执行其规定的“一图两单两卡”要求。“一图两单两卡”,即预案管理“一张图”,环境风险辨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两个清单”,环境安全职责承诺、应急处置措施“两张卡”。其中“一张图”应至少包括环境风险源平面分布、周边水系及环境风险受体分布、雨污水收集排放管网、应急救援组织信息、应急物资装备信息等内容。关于其形式,江苏省发布了具体参考模板,详见《关于印发”一图两单两卡“推荐范例及低风险企业预案专家评审表的通知》。另2、云南 《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环境应急预案附件包括“一图两单两卡”,即预案管理“一张图”,“一张图”应至少包括环境风险源平面分布、周边水系及环境风险受体分布、雨污水收集排放管网、应急救援组织信息、应急物资装备信息等内容。环境风险辨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两个清单”,环境安全职责承诺、应急处置措施“两张卡”。(内容和江苏一致)
3、安徽 内容亦同江苏。 七、关于环境风险物质的判定的问题
这里放三个典型问题:
1、不属于《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附录A中未列出的物质但属于危险化学品,应判定为环境风险物质吗?
这个问题是部长信箱之前回复过的一个问题,原问题是“《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附录A中未列出的物质(经判定也不属于第八部分),是否可认定其不属于环境风险物质。例如金属钠属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但不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附录A中,叔丁醇为易燃物,也不在《企业 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附录A中 ” 回复是“有毒有害化学品种类多、数量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环境风险物质清单依据我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美国环保局《化学品事故防范法规》、我国历史环境事件中出现的污染物名录、欧盟《塞维索指令》等提出,第八部分按照健康危险急性毒性物质、危害水环境物质等分类给出了环境风险物质临界量,对于不在附录A中的化学品,可不识别为环境风险物质。需要说明的是,随着研究和认识的深入,物质清单应不断补充、完善和动态更新。企业可根据自身涉及的化学品及可能的突发环境事件情形,补充和确定突发环境事件环境风险物质。”
解读:原则上不在清单中原则上不参与Q值计算,但依然需要作风险物质对待,实践中,附录A中未列出的物质往往通过类比来确定其“临界量”,这种自行加码的行为要求原因较复杂。
2.《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COD浓度≥10000mg/L的有机废液,单指废液吗?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关于厂内某物质是否属于风险导则中表B.1第53项COD浓度≥10000mg/L的有机废液,内容:您好,本单位从事五金灯饰配件生产,主要生产工艺为表面处理(除油、清洗)、喷粉和固化,表面处理生产线上的除油槽装液量>10吨,且除油槽内的除油液长期使用后COD浓度会超过10000mg/L。现存在疑问,生产线上的除油液是否属于风险导则中表B.1第53项COD浓度≥10000mg/L的有机废液?我单位认为除油槽中除油液即使COD浓度≥10000mg/L,但不属于丢弃的液体,故不属于废液的范畴。 答复内容:您好!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包括项目生产、使用、储存过程中可能发生突发性环境事件的物质。根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COD浓度≥10000mg/L的有机废液曾由于生产安全事件引发了突发环境事件。 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解读:该项判定主要针对废液,主要突出一个“废”字,实践中一般认为废水也在其范畴,COD浓度≥10000mg/L的废水和COD浓度≥10000mg/L的废液在环境风险潜在影响中有何区别?
3. 重金属什么时候参与计算Q值?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来信:陶瓷釉料中的重金属是否要参与计算Q值?陶瓷厂上釉用的色料为无机氧化物,常态下呈粉末状,一般含有的铬、锰等重金属化合物,但此类重金属化合物常温下性质稳定、不溶于水,不属于毒害品,不属于易燃危险品,进入水中亦不以离子状态存在,考虑到陶瓷厂色粉储存量较大,请问此类对环境风险影响较小的物质是否需按《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附录A中第七部分 重金属及其化合物的临界量计算Q值。
答复内容:您好,按《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附录A中第七部分 重金属及其化合物需计算Q值,含重金属化合物的陶瓷厂上釉所用色料属于上述范围,可按其组分比例折算成纯物质再进行判断。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解读:关于重金属判定为风险物质,遵循的原则是遇水是否会以离子态释出(如电镀污泥),或者原料中本身就是以离子态存在的(如电镀用的硫酸镍)。有些遇水不能以离子态释出的,如生活垃圾焚烧厂稳固化后的飞灰,遇水就不会释出重金属,所以才可以到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所以不用计算Q值。再如镍锰电池生产过程中,锰一直以粉末状态出现,在废水站调节池取样检测,猛及其化合物浓度很低甚至未检出,说明并未有离子态的锰释出,可以不用计算该物质的Q值。再比如机械企业大量使用的不锈钢,不锈钢中的重金属遇水也不会以离子态释出,因此也不必考虑其风险。因此,要结合陶瓷厂釉料使用过程是否会有重金属释出或结合污水站检测报告来判定。(此解读参考罗昌盛老师,小编认同)
另外需提醒,风险物质的识别范围除了原辅料外,包含企业产品,危险废物、废气、废水等八、关于应急预案评审专家资格问题,是否一定需要高级职称?是否一定需要省厅、设区市应急专家库中专家?
关于应急预案评审专家资格规定最明确的为《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应急〔2018〕8号)中: “4.3评审人员 评审人员及其数量由企业自行确定。 评审人员,一般包括具有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实践经验的专家和可能受影响的居民代表、单位代表。其中,评审专家可以选自监管部门专家库、企业内部专家库、相关行业协会、同行业或周边企业具有环境保护、应急管理知识经验的人员,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一般应当回避。 评审人员数量,原则上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企业不少于5人,一般环境风险企业不少于3人;其中,较大以上环境风险企业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可能受影响的居民代表、单位代表不少于2人。”
《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版)》:预案评审组组成人员一般包括环境应急管理人员和技术专家、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居民代表。参与外部评审的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3人,政府及部门负责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环境风险等级为较大及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环境应急预案的一般不少于5人。政府及部门负责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工业园区环境应急预案、重大环境风险、环境风险等级由重大调低及跨市州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应有5名省级环境应急专家库的专家参加评审。较大环境风险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须有3名市级及以上环境应急专家库的专家参加评审。
其他地方规定不一一列举了,关于评审人员职称,目前生态环境部,省厅并无明确要求。但同时,属地主管部门有具体规定的(一般有省库、市库),应从其规定。 九、不同企业是否可以联合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这种情况多见于“厂中厂”(出租企业和租赁企业),或者有共用公辅设施的企业,处于节约成本的考虑,涉及这种情况的企业可联合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分别进行备案。但要注意以下事项:联合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时,不同企业主体需分别开展环境风险评估与等级判定,明确典型突发环境事件情景,提出完善的环境风险防控与事件应对处置措施。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联合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在提交备案材料的同时,不同企业主体应分别就同一个预案文本中本企业的环境风险等级、典型突发环境事件情景、环境风险防控与事件应对处置措施出具书面情况说明。 十、应急预案备案时间超过3年未进行回顾性评估及重新备案 会被处罚吗?
会!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时间已经超过3年,未进行回顾性评估及重新备案,可认定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中“(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的情形。 十一、企业只要近三年受到过处罚,环境风险等级都须调高一级吗?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中“8.2风险等级调整:近三年内因违法排放污染物、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等行为受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罚的企业,在已评定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基础上调高一级,最高等级为重大”,故有人解读为只要企业受过环保处罚,风险等级就得在现有基础上提高一级。
而实际操作中,并不是一刀切的处理方式,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等属于增大环境风险的违法行为,这些行为可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受到处罚应调高风险等级,如果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与环境风险无关,则不用调高风险等级。但具体的,须遵属地主管部门要求。 十二、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以实际建设内容为准还是以批复设计内容为准?
这里可能存在两种情况,1、批复设计内容≥实际建设内容,2、批复设计内容≠(<)实际建设内容。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第十条,企业应结合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结果编制预案。因此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以实际建设内容为准,针对第1种情况,按照设计或实际内容编制都可以,但一般企业会选择按照批复设计内容编制,这样可以省去一次修订预案的流程;而针对第2种情况 ,仍要按照实际内容进行编制,但要注意这里非批复内容合规性衔接问题,比如是否“未批先建”,因此建议企业在预案编制的时候要开展环境合规自查,确保实际建设、批复文件与应急预案三者一致,避免因信息脱节导致法律风险。
十三、关于应急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演练分备案前演练和计划演练,关于演练最常见的问题是以安全应急预案演练充当环境应急预案演练,比如消防演练,演练中无任何关于环境应急的内容。 给大家推荐一篇关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演练的文章。技术专栏丨一般企事业单位如何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十四、关于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和档案
(一)未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未按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处罚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第(三)项: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二)未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设置应急池,或应急池容积、转输设施不满足相关要求。 (三)受污染的雨水、消防水和泄漏物等不能通过自流、泵提升或其他方式进入应急池。 (四)污水总排口、雨水排放口未设置闸(阀)或其他拦截设施,防止超标废水、受污染的雨水、消防水和泄漏物等排出厂界。 处罚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五)项: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五)涉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名录的企业未定期监测或委托监测排放口和周边环境有毒有害大气、水特征污染物。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六)项: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所列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的,可处1-10万元罚款;第一百条第(二)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可处2-20万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同时,有些地方也发布了隐患分级标准,比如江苏省《工业企业及园区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分级判定方法(试行)》(适用江苏企业)。
十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可以编制为一本吗?
无禁止性规定,但目前这两个工作仍分属不同的管理部门,强行糅合在一起仍需要分别备案,鉴于二者管理侧重不同,可能会面临形式上的困难,不一定能实现企业节省制定成本的目的。在企业内部管理工作中,可以加强两预案的衔接,协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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