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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21年版) |
来源: 点击数:1254次 发布时间:2020-12-12 17:38:31 |
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 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 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下列 区域:
(一)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 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永久基本农田、 基本草原、自然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等)、重要 湿地、天然林,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 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 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建设内容涉及本名录中两个及以上项目类别的建设项目,其环 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建设内容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改建、扩建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 类别按照改建、扩建的工程内容确定。
第五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管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 认为确有必要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可以根据建设项 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 程度等,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后 实施。
第六条 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七条 本名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及《关于修改〈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 令第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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